投资人关系
公司治理
姓名 | 审计委员会 | 薪酬委员会 |
---|---|---|
郭丽珍(独立董事) |
V(召集人) |
V(召集人) |
王子明(独立董事) |
V |
V |
黄添昌 (独立董事) |
V |
V |
李美惠(独立董事) |
V(原召集人) |
V(原召集人) |
周吉人 |
V |
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应具备会计或财务专长。
本委员会之运作,以下列事项之监督为主要目的:
一、公司财务报表之允当表达。
二、签证会计师之选(解)任及独立性与绩效。
三、公司内部控制之有效实施。
四、公司遵循相关法令及规则。
五、公司存在或潜在风险之管控。
本委员会主要职权如下:
一、依证交法第十四条之一规定订定或修正内部控制制度。
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证交法第三十六条之一规定订定或修正取得或处分资产、从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资金贷与他人、为他人背书或提供保证之重大财务业务
行为之处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关系之事项。
五、重大之资产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资金贷与、背书或提供保证。
七、募集、发行或私募具有股权性质之有价证券。
八、签证会计师之委任、解任或报酬。
九、财务、会计或内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由董事长、经理人及会计主管签名或盖章之年度财务报告及须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第二季财务报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机关规定之重大事项。
本委员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并得视需要随时召开会议。有关本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形及每位委员的出席率,请参考本公司股东会年报。
薪酬委员会
薪资报酬委员会之成员应包含本公司独立董事,其余成员由董事会决议委任之,总人数不得少于三人,并推举独立董事一人担任召集人。
本委员会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实履行下列职权,并将所提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
一、订定并定期检讨董事及经理人绩效评估与薪资报酬之政策、制度、标准与结构。
二、定期评估并订定董事及经理人之薪资报酬。
本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二次,有关本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形及每位委员的出席率,请参考本公司股东会年报。
1.独立董事与内部稽核主管及会计师之沟通方式
2.独立董事与内部稽核主管沟通情形摘要
本公司独立董事与内部稽核主管沟通情形良好,民国 112 年度主要沟通事项摘录如下:
日期 | 沟通重点 |
---|---|
112/02/23 |
111 年第四季稽核业务报告 |
112/05/05 |
112 年第一季稽核业务报告 |
112/08/03 |
112 年第二季稽核业务报告 |
112/11/09 |
112 年第三季稽核业务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