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vestor
Corporate Governance
姓名 | 審計委員會 | 薪酬委員會 |
---|---|---|
郭麗珍(獨立董事) |
V(召集人) |
V(召集人) |
王子明(獨立董事) |
V |
V |
黃添昌 (獨立董事) |
V |
V |
李美惠(獨立董事) |
V(原召集人) |
V(原召集人) |
周吉人 |
V |
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本委員會之運作,以下列事項之監督為主要目的:
一、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二、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
三、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
四、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
五、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
本委員會主要職權如下:
一、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
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本委員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有關本委員會會議召開情形及每位委員的出席率,請參考本公司股東會年報。
薪酬委員會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應包含本公司獨立董事,其餘成員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總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並推舉獨立董事一人擔任召集人。
本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一、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二、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應召開二次,有關本委員會會議召開情形及每位委員的出席率,請參考本公司股東會年報。
1.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方式
2.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溝通情形摘要
本公司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溝通情形良好,民國 112 年度主要溝通事項摘錄如下:
日期 | 溝通重點 |
---|---|
112/02/23 |
111 年第四季稽核業務報告 |
112/05/05 |
112 年第一季稽核業務報告 |
112/08/03 |
112 年第二季稽核業務報告 |
112/11/09 |
112 年第三季稽核業務報告 |